山东省发展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作者:时间:2015-06-26点击数:

山东省发展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抓好发展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养老机构补助项目

(一)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2011年以来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的各类养老机构建设项目。

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资质要求:项目基建手续齐全,符合国家有关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2)建设要求:已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建设的项目,土地租期须在2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期限应在5年以上、依法履行了设立许可程序且项目已投入使用。

(3)床位要求:新增床位不少于20张。

3.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基建手续证明材料。

a.已开工的新建项目,提供立项批复(备案证明)、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材料复印件;已开工的扩建项目,提供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b.已投入使用的新建、扩建项目,同时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及其他证明材料。

a.以自有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b.以租赁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c.以自有房屋建设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d.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项目,提供合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另外,对于租赁现有房屋改建的项目,填写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赁房屋产权证、有关房屋改造施工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二)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或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其中,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

(3)核定床位数不少于20张;

(4)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3.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省级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2);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养老机构实行公建(办)民营的,还须提供5年以上公建(办)民营协议;

(3)按月提供申报之日前12个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

二、城乡社区养老设施补助项目

(一)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2.补助条件:

(1)一次性建设补助。

a.建筑面积须在300平方米(含)以上;

b.具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规定的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健身娱乐、餐饮服务等服务功能;

c.设置日间照料床位原则上不低于10张,规模较小的酌情设置;

d.符合养老设施建设或城市社区建设的规划要求。

其中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其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租赁期限须在5年以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办的项目,须在项目完成法人登记、投入使用后申请省级补助。

(2)开办补助。申请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开办补助的项目,须是省级已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已投入运营的项目。

3.申报材料

(1)申请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

a.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3);

b.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其中:征地或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项目,应同时提供立项批复(备案证明)、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利用自有房产改建的,同时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同时提供合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政府独资或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兴办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除必须提供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外,无法提供立项批复(备案证明)、房产证明、土地证明材料的,可以由县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替代。

(2)申请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开办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

a.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3);

b.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农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农村中心社区或建制村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

不具备生活、居住功能的农村老年人健身娱乐活动中心、老年灶等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申请农村幸福院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其建筑规模占地不低于2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具有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等服务功能,设置日间照料床位不低于20张。

(2)申请农村幸福院开办补助项目,须是省级已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且已开始运营的项目。

3.申报材料

(1)申请农村幸福院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农村幸福院省级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4)。

(2)申请农村幸福院省级开办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

a.农村幸福院省级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4);

b.社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c.确认土地、房产用于农村幸福院建设的证明。

三、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补助项目

(一)项目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市县政府单独兴办,或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合作兴办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二)补助条件:

1.项目经本级政府或民政、经信部门批准建设;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服务系统、服务平台和服务人员。

(三)申报材料:

1.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省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5);

2.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文件;

3.民政部门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合办的,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

四、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项目

(一)院校设立养老服务专业补助

1.补助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连续招生两年以上、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

2.申报材料:

(1)院校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省级补助申请表(附件6);

(2)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批准招生材料复印件;

(3)本校最近两个学年招录养老服务专业学生花名册。

院校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省级补助资金,由相关院校直接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大学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补助

1.补助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与养老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1年以上的本、专科毕业生。

2.申报材料:

(1)大学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申请表(附件7);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大学本专科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所在养老机构出具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相关负责人签字);

(4)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复印件。

(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助

1.补助范围:在本省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申报材料:

(1)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申请表(附件8);

(2)申请人身份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类技师或高级工职业等级资格证书复印件;

(3)所在养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相关负责人签字)。

(四)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省级培训补助

1.补助范围:参加省民政厅组织的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的人员。

2.培训和补助方式:省民政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大专院校或养老机构实施培训,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培训任务拨付相关院校培训补助资金。

五、责任分工

对本方案规定范围内的相关补助项目,由省、市、县三级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类补助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省民政厅、财政厅职责

1.负责下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度任务,预拨省级补助资金;

2.负责对院校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省级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审批;

3.负责向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高级养老护理员省级培训实施单位拨付培训补助;

4.负责对各地确认的发展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考评。

(二)市级民政、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对县级提报的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省级建设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审批。接到县级项目申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采取自行或委托方式进行项目评审;负责市本级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项目、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省级建设补助项目,以及对市本级养老机构中申请大学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

2.负责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和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3.负责对本地确认的省级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考评。

(三)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对本地申报的养老机构省级建设或运营补助项目、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省级建设补助项目受理和初审。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初审。其中,对申请养老机构省级运营补助的项目,组织入住老年人满意度调查。符合条件的,在相关项目补助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情况和补助建议,并由民政局、财政局审查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

2.负责编制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规划并报市级备案,受理省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的项目申请,进行实地勘察和材料审核和审批;对申请大学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3.负责对本地确认的省级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评估。

(四)项目单位和法人职责

1.按规定和要求填写相关项目申报表,提供内容详实、手续完备的申报材料;

2.向民政、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接受民政、财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考评;

3.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向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组织考核验收申请。

4.对项目真实性和永久性及补助资金使用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和制度,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省级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的具体办法,规范审批流程,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省级补助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加强对省级补助项目的日常监管,定期对项目建设和运作情况进行检查,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省民政厅、财政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级补助项目的审核确认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向全省通报。对抽查不合格的项目(手续不全、程序不完备等一律视为不合格)、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获取省级补助资金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项目,一经查实,列入省级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涉及相关项目的省级补助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文件执行。

(二)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按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范》(GB50437—200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等有关标准执行。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在床均综合建筑面积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省级按照各养老机构实际拥有的床位数量给予补助。

按照“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乡镇”的要求,本着尊重实情和实用、适用的原则,鼓励位置相邻、规模较小、老年人口较少的城乡社区、村(居)合建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三)发展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已经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给予补助的项目,不得通过改变机构名称等形式巧立名目重复申请补助。

(四)各地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五)对按照本方案规定市县两级确认已给予补助的项目,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分类填写相关补助项目汇总表(见附件9-15),在每年3、6、9、11月分批次逐级集中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六)“齐鲁敬老使者”考评办法、发展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除农村幸福院和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省级培训补助项目外,本方案涉及的其他项目不适用于青岛市,相关具体办法由青岛市另行制定。

(八)《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3〕24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申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补充通知》(鲁民〔2013〕68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意见》(鲁民〔2013〕45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下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审批权限的通知》(鲁民〔2014〕27号)、《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补贴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鲁民〔2012〕92号)停止执行。

(九)各市可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十)本方案由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文献来源:http://www.wfdgjd.gov.cn/content/?888.html


版权所有:山东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    教育网ICP备案证号:鲁ICP备 09024645号

学院电话:(86)-0531-86526779 地址:中国山东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 邮编25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