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与法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时间:2018-09-21点击数:

学院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为了保证党务工作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特制定如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定的具体措施;

2.党支部建设、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党员等问题;

3.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的问题;

4.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党总支范围内的其它问题。

二、议题确定

党总支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党总支委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书记提出,由书记审定。会议要作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总支会议的议题或有关材料应提前1-2天报送各党总支委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三、会议召开

(一)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缺席时,由书记指定的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党总支会议应在全体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请假;出席会议的委员若少于2/3时,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前提出。

(三)党总支委员会议,除讨论干部的教育管理、党的建设等问题外,必要时可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请学院教研室主任或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四)党总支委员会议事时,凡涉及到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等相关事项的政审、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有关委员应主动回避。

(五)党总支委员会开会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四、议事程序

(一)党总支会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并作出会议决定或决议。

(三)党总支会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岐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四)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五、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一)对未能出席党总支委员会议的委员,会后由书记负责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二)党总支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定、决议的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三)对党总支会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四)对党总支会议的决定、决议,其班子成员应按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汇报。

(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或传达到全体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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